提案不宜采取“重点督办”的方式
更新日期:2005-04-05 16:54:14
3月31日,北京市政协从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中挑选出20件,首次通过网络征集市民意见,结合市政府及政协具体工作,最后将确定6~7件作为市政协今年重点督办提案,由政协正副主席、秘书长牵头,检查督办。 政协提案在网上征集民意,进而以民意为基础进行重点督办,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重视民意表达内容的制度创新,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又强化了提案作为民意反映途径的制度设计,对于防止提案过于个性化、学术化、个别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重点督办”、“挂牌办理”可以适用于侦查特大刑事案件、处理群众集体上访,但不能类推适用于政协提案的办理。 “重点督办”是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某一具体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方式。正因为地区的敏感性、时期的阶段性或事件的紧迫性,才会有处理方式的特殊性。“重点”、“挂牌”是“特事特办”的表现形式,一定程度上可以集中有限的人力和物力,处理最为紧迫的事件,尤其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危害公民的健康与生命的事件。 比如马加爵案件,社会反响大,作案者本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部门“特事特办”,将“重金悬赏”与“挂牌督办”相结合;“PPT”事件、“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牵涉千万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查处晚一天,危害就大一些,因而为了尽快查处,监管部门不可避免地要运用“领导批示”、“紧急通知”、“突击行动”等特殊方式。“特事特办”在不违反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具有社会合理性,尤其在中国法治尚未成熟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尚未达到自发调节和完善的程度,带有一定人治色彩的“特事特办”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存在的现实土壤和广泛的政治需求。 但是对政协提案是不是也同样适用“挂牌办理”、“重点督办”等“特事特办”的方式呢?委员们关注的,是社会生活中一个个具体的人与一件件具体的事,体现在提案中的则是从具体到抽象,经过分析、总结、归纳而形成的一条条政策或法律建议。这些建议是否符合社会现实,能否体现人民意愿,还有待提案办理部门和有关决策机构在下一年度“两会”召开之前进行研究和论证。既不能“不急”,“不急”就是提案办理部门的失职和对民意的漠视;但更不能“太急”,“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决策尤需审慎和冷静,只要在法定时间之内完成提案办理即可;因此,政协提案并没有“特事特办”的任何必要。 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民意表达的方式更没有理由区分内容优劣和办理次序———民意表达一律平等。纵观20件被精心挑选出来供网民投票的提案,以及其他未被挑选而“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提案,件件有理有据,事关国计、市情与民生。我们很难说,1%的提案所关注的问题就不如“6%”的提案所关注的问题有价值,同样是“6%”的提案所关注的问题,教育医疗问题就不如社会治安、市政管理和城市交通重要。每一份提案都凝聚着委员的智慧与心血,反映的问题都关系着公民的权利、家庭的稳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莫说提案事太小,其实件件总关情。 更为关键的是,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提出、办理和答复都具有极强的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因此议案和提案运作的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关系到民意能否得到伸张,渠道是否通畅。而“重点督办”这种“特事特办”的形式,则是以牺牲其他提案的平等办理为代价来保障部分看似反映民意且更为重要的提案的办理,表面上尊重了“民意”,表现了“重视”,实际上伤害的却是委员平等的提案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