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瑞安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更新日期:2003-06-23 10:17:14     
(草案) (2003年3月22日政协第十届瑞安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政协第十届瑞安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本届主席1名、副主席7名、秘书长1名(兼)、常务委员41名。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二、为了充分体现民主协商原则,体现委员的意愿,候选人名单(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委员小组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的办法。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必须得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同意票方为当选;如获得过半数同意票的人选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遴选;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得同意票多的当选。当选人不足应选人数时,本次会议不再补选。四、选票分为两张:一张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票,一张是常务委员选票。委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同意票,可投不同意票,可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另选的人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选举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同意的,就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必须在不同意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先画“×”,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票按三项职务分别确认)。画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园珠笔,笔迹必须清楚,符号必须准确。当监票人、计票人对选票符号的辩认意见不一致时,交由总监票人确认。五、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设监票人和计票人共15名。每个小组各推选1名委员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经会议主席团审议通过。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由会议主席团从监票人、计票人中指定。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监督选举会过程。六、选举时,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对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进行清点,并按实到委员人数现场发选票。人数清点完毕后,未进场的委员不再进入选区参加投票。七、会场工设4个票箱,委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票箱依次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选投票,随后其他委员依次投票。八、投票结束收票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收回的选票张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票数,选举无效,重新选举。十、大会采用人工计票。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兴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各委员小组酝酿讨论,会议主席团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会议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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