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刑讯逼供者一律开除
更新日期:2003-09-22 16:21:38     
新华网杭州9月22日电(记者 谢云挺)今后浙江省公安系统的警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者,无论致人重伤或是轻伤,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一律开除。日前,一项关于《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出台实施。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根据公安部进一步严格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要求,在公安部作出对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浙江省公安厅这次针对刑讯逼供在程度上未达到致人死亡的不同情节,明确相应具体的处理办法,从制度上制止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据悉,这个在全国公安系统率先实施的处理办法,事先征得了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以及省直机关工委等部门的同意。 处理办法规定,除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外,如有致人重伤和轻伤的:对直接参与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予以开除处分。对办案单位的当班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以及主要负责人,则分别予以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撤职和降级处分。对县(市、区)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分别予以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如果协警等非警务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留置盘问或者被传唤(拘传)等人员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若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予以辞退;尚未构成犯罪的则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有关办案单位或发案单位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如果刑讯逼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在查处中包庇袒护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办法还根据不同情节,制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 处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当年发生两起致人轻伤以上且情节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完)[相关报道]公安部:刑讯逼供取证无效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   这一规定共15章205条,主要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   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出台,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完)全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华短论:公安办案应实体和程序并重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见诸报端荧屏的、有损公安形象的,也是老百姓意见最大的,不是个别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甚至刑讯逼供,而是在于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执法不公,不尊重当事人人权。   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合法。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就不会有真正公正的权利。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和影响,广大民警的程序法治观念淡薄。一方面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另一方面现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不完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有些规定不够严谨,为随意执法留下了法律空间。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执行不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日前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是公安部门继推出30项便民措施之后,又一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这个规定梳理了公安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集于一体统一规范。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体现了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的观念;同时贯彻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尽量体现便民和利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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