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务员“乱作为”和“不作为”将受处罚
更新日期:2003-11-25 15:34:22
2004年1月1日起,宁波市的公务员如果“乱作为”、“不作为”,不仅应立即改正,还将受到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6个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 办事拖拉、态度生硬,有利可图就拼命钻营,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这些政府机关中的“常见病”、“多发病”,以前由于够不上行政处分,往往只能口头批评了事。这些行为看似小事,却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为有效地堵住公务员管理中的这些漏洞,宁波市政府从年初开始着手制订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宁波市委常委会听取了汇报,最终确定了《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贯彻法制统一原则、转变政府职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中介机构管理、履行岗位职责、政府信用建设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各种行为,除限期改正、赔礼道歉或退赔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6个月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以及撤职处分。 办法对常见的52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分处理规定。如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借检查名义“吃、拿、卡、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摊派费用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均被列入其中。 待岗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安排上岗,不符合条件的可延长待岗教育6个月。经单位延长待岗教育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的,或连续两年内受到待岗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将给予辞退处理。各级监察机关的96178投诉中心受理举报,调查处理。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作者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