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法规今起实施
更新日期:2004-12-01 10:11:30
12月1日起,有16部国家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始实施,有的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不给足女工90天产假要受罚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单位拖欠工资款逾期不付双倍赔偿;瞒报工资或人数最高可罚三倍款;给予女职工产假若不足90天,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将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予以经济制裁。此外,用工单位重大违法将向社会公开。 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法律给予平等地位。采取隔离措施时,应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财产转移有章可循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可采用“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办法,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商品计量有“紧箍咒”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单位保安应依法履职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将于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针对单位保卫人员对员工尤其是外来员工的侵权行为,条例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来源:浙江日报、新华社、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