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协商不决策 瑞安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有硬规定
更新日期:2010-07-13 17:54:57     
  继去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后,中共瑞安市委日前又出台《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按规定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内容,在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时,应附上市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市委决策、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实施。
  《意见》要求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切实做到协商在市委决策之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市政府实施之前。《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规定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并完善了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等5个程序,明确了每个程序与环节的工作分工与时限要求。
  《意见》还明确要求市委办公室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就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踪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并每年组织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浙ICP备14000666号-4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 . 浏览器版本请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
版权所有 (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瑞安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