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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欲主动缴纳抚养费困难重重 建议尽快出台结案政策
更新日期:2017-11-29 09:43:11     

        据反映: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就有168.3万对,同比增长11%,离婚率的上升使得离婚前违法生育的征收问题也逐渐凸显。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夫妇离婚后被卫计部门发现存在违法生育的行为需双方各自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对于想要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一方来说,想要结案困难重重。具体来说:

        一、结案方式死板。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比如一再婚女市民A到辖区卫计办申请再生育审批,被告知其再婚前违法生育子女的案件未处理,就需缴纳双方社会抚养费才能结案。但由于已离婚且财产已分割,故由其中单独一方缴纳双方共同的社会抚养费,不合乎情理和法理。如果是先缴纳后追偿,又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往往离婚后双方都不愿缴纳对方的征收额,造成违法生育案件不能结案。

        二、缴费地点局限。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调整规范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通知》(浙卫发〔2016〕3号),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而征收管理地一般为男方户籍地,(特殊情况如2017年之前的征收管理统计口径,一方户籍性质为非农,管理地为女方户籍地。)以男方户籍地是征收管理地为例,离婚后女方需到前夫户籍地缴纳社会抚养费,若前夫是外省外地区的,更增加了一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难度。

        三、办理程序繁琐。自2016年二孩政策放开后,取消了一孩二孩的准生证,只需生育登记服务,但若若离婚前违法生育未处理,则二胎生育登记证无法办理,没有生育登记证,则无法报销生育住院费用。而再生育申请是指第三孩申请,需要上报卫计局审批才能合法生育,如前所述,一再婚女市民A到辖区卫计办申请再生育审批,被告知其再婚前违法生育子女的案件未处理,需到前夫户籍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可提交申请再生育审批。如果一切顺利,至少需要跑三次,如果稍微有点不顺,就会多次跑还无法结案。再生育审批办不下来,会对即将出生的子女造成重大影响。

为此,建议:

        一、建议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离婚后一方缴纳社会抚养费可部分结案的政策。男女双方分别按收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倍数计算出应征收金额,卫计部门有权要求离婚后一方缴纳其各自的社会抚养费,并开具缴款人为单方的《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对该缴款人结案处理,对该离婚夫妇违法生育案件予以部分结案,使其及时办理再生育审批。

        二、建议社会抚养费可由双方户籍地各自分别征收。离婚后任何一方都可向本人户籍地书面提出申请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户籍地卫计部门受理后对其进行征收,并将社会抚养费归入当地财政,同时该户籍地应及时将此征收情况发函至原违法生育管理地卫计部门,完成异地征收工作的衔接。

        三、建议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最多跑一次流程。卫计部门和法院执行局加强合作,由离婚后一方缴纳社会抚养费部分结案制作通知书和催告书,要求另一方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双方当事人多次跑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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