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省、温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瑞安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经上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辞去和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协商讨论瑞安市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协商讨论瑞安市政协工作,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发展。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根据主席会议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左右,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除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外,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秘书处负责人。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办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任务: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听取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任务:
(一)审议通过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二)审议通过会议各项决议;
(三)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辞去和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视界别委员人数多少,一个界别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小组,也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一个委员小组。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活动可由同一界别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活动主持人由参加联组讨论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瑞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武部和驻瑞部队主要负责人出席。
邀请历届市政协正副主席出席。
邀请在瑞全国、省、温州市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基层群众代表旁听;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或联组,委员或委员联名,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关注度高的提案进行协商座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瑞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参照省、温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会务,在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要求,贯彻执行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和决定;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变更。协商决定下一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或撤销;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文件,审议通过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五)审议通过人事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建议和意见;会议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它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视察考察、与市直部门单位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视情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在瑞全国、省、温州市政协委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
(三)不是常务委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协商会或座谈会,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视情邀请有关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秘书长同意后方予准假。
第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会情况(包括请假、请假未获批准缺席或无故缺席),会后向市委有关部门、缺席者及其所在单位通报。对一年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职务。
第四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须经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和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视情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省、温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政协瑞安市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市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按照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政履职创造条件,就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五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市政协委员担任,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也可由其他合适的人选担任。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邀请少数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非本届政协委员的人士,报请主席会议同意,作为特邀成员。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提案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并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在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布置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稿,由专门委员会起草,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核,按办公室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副主席签发。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时,可邀请相关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时,需报经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主席批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要按照有关制度,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界别活动组的工作联系。同时加强与省、温州市政协以及兄弟县(市、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厉行节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数字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科学发展、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数字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运用提案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并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总结工作经验,向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依据本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立案与否,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并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依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见附件1),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编报《重要提案摘报》,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五)依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组织优秀提案的推荐和评选。
(六)不断完善提案网上办理系统,逐步推动提案工作数字化。
(七)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八)加强与瑞安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承办单位和政协委员的联系与协作。
(九)接受浙江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温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其他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十)承办瑞安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布置的任务。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和在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温州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或小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基本要求:
(一)提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简明扼要。
(三)提案应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和要求在瑞安市政协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上提交。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由主笔人提交,联名提案人作为附议人要了解所附议提案的内容;集体提案应通过集体账号提交,账号对应的组织应对提案内容负责。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8月30日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第二年的提案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十四条 建立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召集,协调有关提案选题、调研、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要了解、掌握本组织成员个人提案情况,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领导部门或者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3)对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有异议的;
(4)进入司法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5)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6)指名举报的;
(7)中共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8)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9)不属于本市权限范围的;
(10)属于乡镇(街道)职权范围的;
(11)为本人、他人及经济组织解决具体问题的;
(12)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13)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14)单纯要资金、项目的;
(15)提案内容滞后、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者一案多事的;
(16)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征得提案者同意,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并案处理:
(一)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的,经与提案者协商同意后并案,确定一位提案者为领衔人,其余提案者作为附议人;
(二)提案所涉问题相同,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同的,由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并案处理,并案后原提案领衔者均列为领衔提案者。
第十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交办会后提交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在交办会前通过提案办理系统实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对预交办的提案,应当及时上网签收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对承办主体有异议、需要调整主、会办单位的,应在收到提案交办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交办会后,如认为仍需调整的,应在交办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交办单位重新商定承办单位。调整期限过后,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的承办单位是指承办提案的市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及驻瑞有关单位等。承办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对提案进行研究处理,并对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做出答复。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出明确解释。
(二)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时(包括办理前、中、后)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主动、当面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研究,重新办理和答复。
(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交办后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办单位或市政协提案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如超过办理时限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属未按时办理),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会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日,主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最迟必须在下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结。
(四)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应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应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事关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将其作为重点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具体牵头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听取重点提案办理方案和办理情况汇报,开展调研,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座谈会,和提案者面对面沟通协商。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点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重视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要将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对于目前尚不具备采纳落实条件的,要在提案答复中如实说明情况,做出明确解释。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待条件成熟时采纳落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原则,选择若干提案,采用民主监督、专题调研、电视议政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每年编印《重要提案摘报》,将重点提案和优质提案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协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应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部分B类件或委员评价不满意的提案,应开展督查活动;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应及时催办。
第二十八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市政协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了解提案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报名参加民主监督小组等方式参与提案督办活动,促成提案落实。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满意度测评,逾期没有完成的默认满意。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评价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瑞安市政协提案工作第三方评价工作实施办法》,每年选取部分提案,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进行评价。纳入评价的提案包括:
(一)被部门评为优秀或一般的提案;
(二)每年的重点提案和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提案;
(三)经主席会议商定应纳入第三方评价的其他提案。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应在每年提案办结后,对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评议;同时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量化考评办法》,对委员提案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第三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见附件2),每年组织优秀提案评选,对优秀提案获得者以市政协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上予以通报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办理件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均可推荐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办理件。对评选出来的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办理件予以通报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规定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附件1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由市委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的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配合分工协作。
第四条 重点提案数量一般为当年提案总数的3%-5%。其中,集体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50%。
第五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全局性、前瞻性较强,对本市有关部门研究宏观决策和中长期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社会各界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的提案。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
(一)推荐。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活动组应按要求提前向提案委员会推荐重点提案备选件,每个单位可推荐2件。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有提案委员会全体成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对提案委员会提交的重点提案备选件进行协商,研究拟定重点提案初选名单。
(三)审定。市政协重点提案初选名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最终确定市政协重点提案名单,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并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提案委员会负责起草《市政协领导督办年度重点提案分工建议名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领办年度重点提案建议名单》。《市政协领导督办年度重点提案分工建议名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印发各参加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市委、市政府领导领办年度重点提案建议名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市政协办公室致函市委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负责督办的市政协领导应详细了解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参加面商会,结合民主监督、电视议政等方式切实开展督办活动。
(三)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应按各自分工要求参与督办,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可邀请相关提案人和专家参与督办活动,促进提案办理意见落实。相关提案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重点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复。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参与督办的市政协委办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参与督办的市政协委办可会同提案委员会视情组织跨年度跟踪督办。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所有重点提案办理进行全程跟踪,详实记录办理全过程,并根据记录对承办单位办理质量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案委员会汇总情况后,在当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提案委员会。
附件2
瑞安市政协提案工作第三方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提案工作,对政协委员的提案质量和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提案工作提质增效,瑞安市政协在提案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现结合瑞安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协调机构
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第三方评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评价工作原则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双向促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产生
提案委员会根据需要寻找2-3家有评估资质且有合作意向的相关机构,由主席会议选取其中一家作为负责具体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四、第三方评价工作的范围
(一)按照以下方式选取的提案,应纳入提案质量的第三方评价:承办单位根据提案交办系统的要求对所承办的提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档。承办提案数量1件,可以选择任意档次;承办提案数量2至5件,优秀件数不能超过1件,一般件数不能少于1件;承办提案数量5件以上,优秀件数不能超过总件数的10%,一般件数不能少于总件数的10%,部门评价为优秀或一般的提案应纳入第三方评价。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提案,应纳入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三方评价:每年的重点提案和委员评价为“不满意”的提案。
(三)经主席会议商定应该纳入第三方评价的其他提案。
五、评价人员的组成
(一)市政协建立提案工作第三方评价人才智库,进入人才智库的人应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初审名单,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进入第三方评价人才智库。
(二)进入第三方评价人才智库的人员原则上一届一调整,每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局部的动态调整。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从人才智库中随机选取评价人员,组成若干个评价小组,每个评价小组的人员应不少于五人。
六、评价指标
(一)提案质量评价指标
1.提案的全局性。即提案内容应着眼大局,符合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切,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20%。
2.提案的科学性。即提案撰写应建立在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反映问题情况具体真实。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20%。
3.提案的可行性。即提案应以现实问题为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且便于采纳实施。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40%。
4.提案的规范性。即提案撰写应清晰规范,表述严谨,符合“一事一案”原则。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20%。
(二)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指标
1.重视程度。即承办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健全、流程清晰、管理规范。办理的重视性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20%。
2.沟通协商。即承办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与提案者、会办单位、相关利益群体进行面商并达成共识。协商的充分性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20%。
3.书面答复。即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确保答复内容的针对性、复文标识的准确性和答复文件的规范性。程序的规范性、答复的针对性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20%。
4.办理落实。即承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议,解决相关问题、推动相关工作。举措的实效性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为40%。
七、评价工作流程
(一)提案委员会负责制定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标准,并制作提案工作第三方评价表。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将纳入评价的提案分类,并按类别从对应的人才智库中抽选与提案人、承办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组成若干个第三方评价小组分头开展一系列评价工作。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对照标准和要求对选定的评价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每位评价人员都能熟悉评价指标,并严格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提案质量评价工作应在提案办理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与委员满意度评价同步。提案办理工作评价应贯穿提案交办工作始末,重点提案的评价应从提案正式交办开始,所有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应在委员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五)第三方评价机构应通过会议座谈、实地视察、明察暗访、印发材料等多种形式,为各评价小组提前介入提案工作过程、熟悉相关提案办理情况提供保障,评价小组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必须在跟踪调研和明察暗访的基础上做出,评价过程应以图文形式提交系统存档。
(六)每位评价人员应结合集中调研和自行了解到的情况,对照评价指标,按照附件表格内容对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评价。每件提案应至少有5位评价人员作出评价。
(七)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各评价小组的量化评价情况进行数据汇总,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下的为一般,90-70分为良好)并在约定的时间里予以定档后输入系统。
八、评价工作的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评审费及相关工作费用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支付
(二)市政协在拿到评价结果的一个月内,将经费一次性支付给第三方评价机构。
(三)提案质量评价费用按照400元/件的标准给付,提案办理质量评价费用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给付,提案办理实地走访核查劳务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给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劳务费20000元/年(不含税)。
九、结果运用
(一)提案质量评价结果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量化考评办法》,对委员提案工作进行量化加分,并作为评选优秀委员和优秀提案的重要参考。
(二)提案办理工作评价结果列入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考核指标,与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
十、本实施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3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活动。优秀提案数量控制在提案总数的3%以内。
第三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评选范围:凡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提案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所提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党政部门工作有明显促进作用;
(三)提案采纳后,对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均可根据优秀提案标准推荐或自荐。各推荐单位或委员应填写《优秀提案推荐表》,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在15件以内的推荐单位限推荐1件;超过15件的,可推荐2件。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方推荐意见、部门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提案初选意见。
(三)审议。提案委员会将优秀提案初选意见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政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