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协委员提出房地产开发要规范管理
更新日期:2003-09-16 09:48:36     
人民政协报讯近年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不断升温,特别是近郊农村也掀起了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热,且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吸引城市居民购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但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转化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就进行开发建设,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大连市政协委员陈毓英的关注。  据统计,在大连市城乡结合部开发建设的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有32个,总建筑面积296万平方米,城乡居民总户数超过4万户,其中城市居民3万多户。此外,城市居民移地动迁到城乡结合部安家落户也呈逐年增长态势,仅2001年就有4820户,占当年安置总户数的72.8%。但部分开发商将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屋用于安置城市动迁户并公开向社会出售,导致了有的名为农民集资建房,实际上却开发建设商品房,甚至什么手续也没有就向社会出售。因此造成了小区缺少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和供暖、供气等配套设施;房屋维修、卫生保洁、社区服务等问题难以解决;部分居民同时拥有两个房证,一个用于抵押贷款,另一个用于转让。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给房地产管理造成混乱,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引发了大批群众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对此,陈委员撰写提案建议,市政府应针对集体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比较混乱的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到年度计划中,并保持适度规模,有计划、按比例有序发展;应将城乡结合部建成的房屋纳入城市房产统一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彻底根除多头管理、多家发证等不规范行为;要在明确土地性质的基础上,责成市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已入住的居民按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统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维护城乡居民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应尽快制定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地产和住宅建设的征地补偿、农民安置、房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有法可依;应根据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建设的特点,将近郊集体土地的住宅建设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范畴,减少国家投资、解决实际问题;政府可以收取一定量的统筹资金,用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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