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和主要职权
更新日期:2003-06-26 15:28:50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长、常务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各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召集并主持中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府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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