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经过了哪些程序?
更新日期:2004-08-04 15:32:42     
  从2003年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后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到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历时近一年。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提出任务、组织筹备阶段(2003年4月至7月)。4月,全国政协第四次主席会议研究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意见。5月上旬,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对政协章程进行部分修改的请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同意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批复精神,全国政协成立了以贾庆林主席为组长的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做了大量资料收集整理和理论研究工作,为修改政协章程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二是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阶段(2003年7月至11月)。7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决定》,正式启动了修改章程工作。8、9月份,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分别在西安、大连、苏州召开了三次片会,听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协和统战部门的意见;在武汉听取了15个副省级市政协的意见;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分别征求了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和一些参加过政协章程修改工作的老同志的意见。在广泛听取和逐条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提出了章程修正案草案初稿供领导小组讨论。  三是反复修改、进行审议阶段(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经对初稿的认真讨论修改,于2003年12月形成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级政协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4年1月上旬,章程修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主席会议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修改后,将拟修改内容报送中共中央。2月中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修改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2月底,全国政协十届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于3月16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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