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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对委员违反章程和政协决议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纪律处分
更新日期:2004-11-22 15:23:43
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来源:政协北京市宣武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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