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瑞安市语言艺术学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2-07-17 15:52:49     
瑞安市语言艺术学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瑞安市语言艺术学会”。英文译名为Ruian Language Arts Society,英文缩写为RL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爱朗诵、演讲、辩论等语言艺术的瑞安籍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进步文化;广泛联系和团结广大语言艺术爱好者和支持者,调动、发挥一切积极因素,组织语言艺术活动,开展语言艺术研究,普及和提高语言艺术水平;积极开展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瑞安市语言艺术学会的影响,推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和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瑞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瑞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瑞安市市政大院C幢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朗诵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各种形式的语言艺术交流活动。
(二)定期对会员进行培训,提高会员的语言艺术水平,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期培训班。
(三)组织会员利用专长开展社会服务,通过举办讲座、个别辅导等多种培训方式帮助社会团体和个人提高语言艺术水平。
(四)组织、参与全市各类语言艺术活动,指导、编排各类语言艺术类节目,为各级各类文艺演出、公益活动服务,原则上每两年承办一次全市性的语言艺术交流活动。
(五)挖掘瑞安方言的精粹,展示瑞安方言的魅力,为传承瑞安方言做贡献。
(六)组织编辑出版与语言艺术相关的电子音像出版物和杂志,宣传语言艺术魅力。
(七)构建语言艺术研究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地区之间的语言艺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语言艺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愿意承担本团体的工作。
(三)热爱语言艺术,具有一定的语言艺术涵养,或在语言艺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校、机关、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乐意承担本团体工作,单位内部有良好的语言艺术氛围,或有志于提升本单位内部人员的语言艺术水平的,可作为单位会员参加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需经本团体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入会手续。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四)获得本学会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努力提高个人及本学会的语言艺术水平,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3次及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者侵害本协会集体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与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团体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处理涉外的有关事宜。
(五)代表本团体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六)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秘书长指定一位副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聘请若干知名人士为顾问、名誉会长。聘请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4日(暂定)瑞安市语言艺术学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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