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3年4月14日政协第十届瑞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的规定,结合瑞安市委员会设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它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本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港澳台侨同胞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一般由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少数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非本届政协委员的人士,报请主席会议同意,作为特邀委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吸收在瑞的省、温州市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士参加,也可与政协片区(镇)联络处联合进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体现协商的原则。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或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定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瑞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片区(镇)联络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