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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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3414日政协第十届瑞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的规定,结合瑞安市委员会设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它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本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港澳台侨同胞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一般由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少数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非本届政协委员的人士,报请主席会议同意,作为特邀委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吸收在瑞的省、温州市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士参加,也可与政协片区(镇)联络处联合进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体现协商的原则。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或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定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瑞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片区(镇)联络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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