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瑞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4月9日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第十届
瑞安市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第十届
瑞安市委员会第23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瑞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瑞安市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确定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瑞安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中共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瑞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重要建议。
(五)审议通过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由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办法和小组召集人名单。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八) 审议政协瑞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查、出访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要视察、调查报告、提案和建议案、重要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九)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一)研究全市政协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临时通知)。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瑞安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可视情邀请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主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05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