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反映:近年来,中共中央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保类案件急速递增。环保非诉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老大难”问题,影响到法院、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引发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因此,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环保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势在必行,具体还需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环保案件“裁执分离”上位法依据问题。环保非诉案件“裁执分离”还未统一推行,仅在会议纪要形式中予以明确,具体到法律层面还缺乏相应的规定。
二、环保案件“裁执分离”执行流程问题。《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等文件规定了部分程序,但还需要更加细化。一是封条使用问题。究竟是使用法院封条还是环保部门的封条有待明确。二是断水断电问题。因供电、供水部门对处罚单位停电停水后担心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供电部门只认市政府出具停电通知和人民法院出具停电执行函。但实践中,环保部门自行与供电部门协调,难度较大。
三、环保案件“裁执分离”法律保障问题。当前,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绝大部分涉及“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对抗情绪十分强烈,亟需法院提供保障。另外,环保执行的效力是否等同法院执行,强制执行后“死灰复燃”如何处理等问题亟待明确。
2018年全省环保工作进入攻坚时期,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将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等各项工作,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支撑。
为此,建议:
一、明确环保非诉案件“裁执分离”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法院、省环保厅联合发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推行环保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明确环保案件“裁执分离”是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并明确相应的工作流程。
二、厘清环保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执行难题。明确以环保部门名义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贴环保部门封条。但行为性质为司法行为,效果等同于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裁定文书中对供电供水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供电供水部门依据裁定文书直接执行,不再另行出具供电函和供水函。
三、提供环保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法院保障。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条例》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妨碍公务罪。对被执行人私揭封条的,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对被执行人拒不停止生产的,环保部门可视情查封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甚至生产场所,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为被执行人提供生产所需的水、电等措施。对已经强制执行,但私自恢复生产的,环保部门可以继续查封,并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