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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子女教育支出亟需细化抵扣操作标准
更新日期:2018-10-08 17:18:49     

        据反映: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我国首次明确把子女教育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并将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授权国务院确定。

 

        目前这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子女教育阶段问题。目前,我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均以财政支付为主,自2007年开始实行两免一补。但我国的幼儿园、高中、大学阶段等均有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支出,均需由家庭财产予以支出和承担。

 

       二是子女教育范围问题。近年来,家长对于子女教育还涉及音乐、书法、武术等诸多方面。据调查,2017年我国1.8亿中小学生中参加课外辅导学生超过1.37亿人次,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若培训费用能抵扣,将可能对个人所得税的“减负”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是子女教育费用抵扣问题。我国目前仍实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制度,但用人单位并不能完全掌握个人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存在由个人提交发票等证明为主要方式的申报才享受抵扣、电子发票被双职工家长重复申报以及培训机构拒开发票而无法获得抵扣等情形。

 

        为此,建议:

 

       一是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建议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抵扣实行宽松政策;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如幼儿园、高校等实行严格的申报政策;建议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附加专项抵扣范围。

       二是明确子女课外培训费用抵扣。建议制定子女教育支出范围目录清单,提倡适度参加课外培训;明确大额和小额培训费申报抵扣方式;划定最高限额的方式予以抵扣,超过部分不再列入抵扣范围。

       三是建议采取税前扣除法和税后返还并行。税前扣除法允许个人按照教育支出的费用单月申报抵扣或采取按月分摊的方式进行抵扣;税后返还则根据个人纳税后在规定期限内由纳税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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